问题 | 期满后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及防止超期羁押的方法。对于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予以释放,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应解除。为防止超期羁押,需要提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实用性,加强监督手段,并严格执行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2、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二、如何防止超期羁押的产生? 1、提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为此,必须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采取强制措施。对羁押期限已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运用。 2、强化监督手段。应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 3、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证上注明被羁押的期限,过期则自行失效。案件从一机关移送到另一机关,受案机关用换押证继续依法关押犯罪嫌疑人,在换押证上,注明本机关的羁押执行期限。 结语 合理使用法定强制措施,及时改变强制措施,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可以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同时,加强监督手段,由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共同监督羁押期限的执行,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此外,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对逮捕证和换押证上明确注明羁押期限,一旦过期即失效,以确保羁押期限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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