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若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为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因某些原因,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此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只是对该方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但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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