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减半收取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诉讼费减半收取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减半收取的情形如下: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费用包括: 1、有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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