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团伙组织成员具有低龄化、近习性、纠合性和流动性等特点。组织形式松散,无严密的组织纪律,无固定的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无明确的分工,也无严格的纪律约束,靠成员之间的共同兴趣和心理默契来协调行动。 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特点是: (1)团伙组织成员具有低龄化、近习性、纠合性和流动性等特点; (2)组织形式松散,无严密的组织纪律,无固定的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无明确的分工,也无严格的纪律约束,靠成员之间的共同兴趣和心理默契来协调行动; (3)无周密的犯罪预谋,无固定的犯罪目标,其活动具有随意性、突发性、地域性、数罪并犯等特点。 犯罪集团如何认定?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四)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