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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其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其二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其三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条密不可分。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一、证人证言说假话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说了假话,应该及时跟法院说明情况,并道歉。否则,如果法院查实,会对当事人依法惩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二、证人可以拒绝作证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48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理论上来说公民可以放弃权利,但必须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讲在我国,证人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3、个人作证除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法定理由必须作证外,其它的性于个人义务,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的。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有作证的义务。似乎是必须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时候才是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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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