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胁迫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
释义 |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但被诱骗参与犯罪不属于胁从犯。被胁迫者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可视为不完全自愿。对于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减轻或免除处罚。被胁迫者发展为积极参与犯罪者可能被视为主犯。 法律分析 关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即指在他人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之下,被迫参加犯罪。对于胁从犯,注意如下几点: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被诱骗而参加表明并无共犯的故意,不存在共犯问题)。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对胁从犯的处罚对于胁从犯,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受胁迫犯罪:权责与司法实践 受胁迫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中存在被他人胁迫、威胁或强制的情况。在法律上,对于受胁迫犯罪的处理涉及权责与司法实践的诸多方面。首先,权责方面,社会对于受胁迫犯罪的认知需要更加全面和客观,以确保对受害者和施压者的公正处理。同时,司法实践方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受胁迫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合理判决。此外,还应加强对受胁迫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综上所述,权责与司法实践在受胁迫犯罪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保障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结语 对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是在他人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下被迫参加犯罪。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情形,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行为人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但尚有选择自由。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对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处理受胁迫犯罪问题上,需要全面客观认知、完善证据收集和审查机制,加强预防和教育,以确保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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