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分期间能否调动工作 |
释义 | 处分期间不可以调动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工作: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法律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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