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
释义 | 死亡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胎儿继承份额保留是指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继承权纠纷起诉流程包括起诉、立案、送达被告、答辩、开庭审理和判决。 法律分析 一、死亡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死亡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已经出生后,才确认死亡的,应认定其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后两种情形,被继承人表示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死亡胎儿不具有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同时,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及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等。继承权纠纷的起诉流程包括起诉状递交、立案审查、送达被告、答辩、开庭审理和判决等步骤。以上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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