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检查项目具体如下: (一)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三)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延长医疗期确认; (六)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 (七)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八)伤残军人劳动能力鉴定; (九)工伤康复对象确认; (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十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