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三八妇女节是有法定假的,根据1998年1月1日执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分为全民和部分公民放假: 第一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法律客观: 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如果是工作日的,对妇女放假半天。根据新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此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在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这个文件从侧面否定了三八节仍然工作员工的加班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此次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