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乡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等。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仅限于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不在其列。 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主要根据在乡镇工作的年限确定,其中在乡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在按工作年限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的同时,根据乡镇艰苦边远程度、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将乡镇分为一般乡镇、边远乡镇和最边远乡镇三个等级,其中在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乡镇补贴范围仅限于乡镇机关单位的正式人员(包括上级政府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工,不含街道办事处人员;补贴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参考上一年的通知),补贴标准可以适当区别,一般乡镇富裕、生活水平好的补贴少点,财政向偏远地区、条件艰苦的乡镇工作人员倾斜;发放时间是到岗的当月开始,停发时间是调走或者退休的下个月开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