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未遂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释义 | 关于这个问题审判界有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数额较大说。盗窃未遂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是以被盗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划分依据。其理由,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这里数额较大并未限定是行为人实际窃取的数额,盗窃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构成犯罪的数额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而非有两个不同的犯罪数额标准。 2、第二种观点,特定目标说。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取决于特定的盗窃目标。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依此规定,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只有两种情况,即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行为人盗窃未遂,如果数额在巨大以下并且不以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不得定罪处罚。 3、第三种观点,情节严重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的规定,盗窃未遂须具备情节严重才应定罪处罚,否则不构成盗窃罪。 笔者的观点是,认定盗窃罪未遂的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而复杂的在原因就在于普遍的法律意识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不衔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惩,足可以看出,认定既遂还是未遂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行为如果实现的话,则既遂无疑;二该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惩。应用到盗窃罪的未遂就可以认定为,如果犯罪分子所欲盗窃的物品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以上,且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惩。 但我们再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细细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不能不产生疑问,这个如,是指例如还是如果,如果是意是为例如,则表明犯罪未遂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如果意为如果,则仅为假设,范围就大得多了。 但是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我认为科学的理解应为该解释中的情节严重并不仅仅限于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这儿采用的是一种简单列举式而不是概括列举式,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或者国家珍稀植物等,即使未遂,同样属情节严重,亦应定罪处刑。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取决于盗窃的特定目标,而关键取决于盗窃未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而本案的判决认定为未遂,采取的就是数额较大说,没有拘泥于现有的司法解释,而是运用了更能体现法的本质的做法,这虽说在一定程度上有违背罪刑法定之嫌,但却是更能做到罪责相适应,所以,笔者是赞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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