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申请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2、审核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3、输入电脑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4、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 一、 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法律客观: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照下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