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章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有哪些有哪些规章有哪些: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章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