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租或者使用自购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装操作手册、备案证书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查报告、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修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操作故障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以及积累的操作记录;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范围内的资格。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