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然后组织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检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