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竣工验收证书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二)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三)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一、施工合同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原件; 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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