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醉酒驾驶人提取血液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在派出所进行血液提取。法律对提取血液的场所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提取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 1、在机动车驾驶人的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为饮酒驾车(大致相当于饮用一杯啤酒) 2、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可以认定为醉酒驾车(相当于饮用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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