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委员会通常应推选执行主席具体主持会议选举,执行主席一般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主持。上届党的委员会通常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主持会议的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