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青岛离婚子女抚养费规定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原则是: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青岛行业平均收入;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