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拘留一般通知家属,但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不予通知家属,在特殊情况消除后,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不予通知家属的特殊情况有: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拘留应当经过调查、决定以及执行三个主要程序。在调查程序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传唤、询问、检查以及扣押等手段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在决定程序中,被处罚人有权陈述与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为该陈述与申辩而加重处罚。在执行程序中,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