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中标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把自治区药品招标“三统一”工作落到实处,现将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部门关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卫生厅及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等五市监察局、卫生局投诉举报电话予以公布,请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对药品招标“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 自治区卫生厅 2006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第三条 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意见》及配套文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监督机构根据分工和职责要求,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第五条 监察部门和纠风机构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监察部门和纠风机构与卫生、物价、药监、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工作机制。主要职责为: 依据本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有关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投诉; 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统一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对卫生、物价、药监、工商等监督检查部门不作为和违规违纪的行为,予以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物价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