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且需交易处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且需交易处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而需要交易处置的资产。 (六)财政部门要求进场交易的其他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