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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可以领生育津贴吗?
释义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因此你可以理解为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在编女教师享受的,正是此两项待遇。生育津贴领取得条件有如下: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一、生育津贴领取的流程如下:
    1、怀孕后,携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去单位社保经办人处提交,由经办人帮忙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
    2、同时办理好准生证;
    3、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方便社保局、医院核对后进行结算;
    4、生完小孩之后,办理好相关证明,然后携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的申领。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有如下: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总之,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领取得条件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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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