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可见,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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