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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撤回后没有法律效力
释义
    承诺撤回后没有效力。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一、反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反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生效的方式不同,反要约也属于要约的一种,要约采用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反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其他规定。
    二、承诺延迟中承诺延迟和承诺失效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三、什么是迟到承诺
    迟到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没有规定的有效期,已超过合理的时间。迟到承诺是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可以根据正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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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