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司法 》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在 公司名称 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 经营范围 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 身份证 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