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儿子的财产? |
释义 | 儿媳有继承权,但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时,无论再婚与否,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此顺序继承。 法律分析 儿子去世儿媳有继承权。儿子死后,儿媳可以继承儿子的遗产。因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和父母具有一样的继承权。但是儿媳是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的,因为即使双方结婚了,儿媳也不是公婆的子女。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一继承人包括: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儿媳作为儿子的配偶,具有继承儿子遗产的权利。然而,儿媳并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因为儿媳并非公婆的直系子女。但是,如果儿媳在婚后尽了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无论是否再婚,她仍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顺序中还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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