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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庭审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释明
释义
    当事人在庭审中叙述的事实与理由可能与其诉讼请求之间会存在矛盾,源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清楚或判断不准确,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或主张,包括排除不当的请求或主张。
    一、离婚官司怎么打?
    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打离婚官司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打离婚官司审理前的准备。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打离婚官司开庭审理。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三、自认的法律要件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认为自认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自认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
    基于自认是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自认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是诉讼上的自认,其要求自认必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庭审理的过程。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其对法院也不发生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它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把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
    自认只能是对单纯的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由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的判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对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法院。
    (三)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自认人所承认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通常表现为自认人对对方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的明示承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样就为自认的成立条件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即使一方当事人自认在前,对方当事人主张在后,即自认人先在程序中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后对方当事人在程序中引用了该承认,只要双方当事人主张一致,即可构成自认。
    (四)自认是一种于已不利的陈述。关于判断“于已不利”的标准,有不同观点。败诉可能性说认为是否系不利的事实,应当从是否导致败诉(全部败诉或一部分败诉)的可能性来考察。而证明责任说将不利与证明的负担联系起来,所谓“不利的陈述”就是关于应由对方加以证明的事实的陈述,这样一来,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成了左右自认成立的前提条件,而证明责任分配的复杂必然使人们难以把握自认的成立要件。因此,至于是否为不利益,因当根据客观情况而定,自认者方面知悉与否,在所不问。中国有关自认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于已不利”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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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