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非法证据? |
释义 |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争议。有四种观点:全盘否定,认为非法证据不能使用;真实肯定,只要真相得到,手段不重要;折中,将非法证据看作线索,转化为合法证据;利益权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使用非法证据。 法律分析 内容 1.以刑讯、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和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实物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2.对于一性质严重的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要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争议 所谓非法证据,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规则。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却颇有争议。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全盘否定说。认为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因而主张一概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主要是“毒树之果”的理论,认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侵犯,破坏法制。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有句名言:“必须遵守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第二种观点为真是肯定说。认为非法证据只要是查证属实的就具有证据资格,主张把非法手段和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区分开来。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就是这个观点的坚定支持者,他曾说过:“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 第三种观点为折中说。即:一方面认为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把非法证据完全排除。可以把非法证据看作证据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第四种观点为利益权衡说。认为非法证据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证据,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重大安全的案件,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也可以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引发了学界的争议。有观点认为非法证据一概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制。另一观点认为只要非法证据查证属实,就具有证据资格。还有折中观点认为非法证据可以作为线索,通过合法手段转化为合法证据。最后,利益权衡说认为在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案件中,非法证据也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以平衡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对于非法证据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证据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证据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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