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鉴定由谁做 |
释义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和标准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算标准在该条例第50条。具体而言,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医疗费按实际开支计算;而患者有固定收入的,以误工时长进行计算。陪护费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疾生活补助则以伤残登记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综合计算。 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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