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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包括
释义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①应提供或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②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债务重组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②帐务处理证明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提供或取得专门机构或部门对自然灾害及战争的证明文件
    2、存货损失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取得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存货变质、淘汰、毁损、报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存货发生实质性或永久性损失的有关证据;
    (4)被盗货物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结案证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⑤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具体证据: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8)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3、固定资产损失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明: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⑤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
    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5、无形资产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⑤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⑥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6、投资损失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①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②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③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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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