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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
释义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一、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
    1、本罪是结果犯,所以认定污染环境罪,重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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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