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 |
释义 | (一)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⑵防卫过当; ⑶避险过当; ⑷中止犯; ⑸从犯; ⑹胁从犯; 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二)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包括: (1)低于整个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抢劫罪判3--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种:拘投、管制。遇到有排列刑种时以最低的刑种算。如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当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减轻处罚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2)低于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抢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两个量刑幅度,在低于第一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个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于第二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减刑,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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