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他人户口办理身份证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以上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2、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3、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4、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5、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