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必要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情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①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②外部关系:一致对外。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即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 若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的,法院应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条件 ①实质条件:几个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种类,即诉讼标的的同类性; ②管辖上的同一性:几个诉讼须属同一法院管辖; ③几个诉讼的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 ④法院同意合并审理:诉讼经济、促进纠纷解决。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①普通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并没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因此其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②对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