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和解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什么? |
释义 | 要革除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就应当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诉讼的正当性与效率性的辩证关系,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冲突,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不使调解给判决获得正当性即判决正当化构成障碍,又不使强调判决正当性而对调解解决纠纷的效率性构成障碍。从调解制度的本身看,当事人的合意是最本质的因素,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具体到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正确的认识观 近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识和责任。特别是对年轻审判人员要加强教育,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的思想,既要反对“以劝压调”、“以拖促调”、“以利诱调”等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思的做法,又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充分利用调解等各种有利于矛盾彻底消除的方式,促进社会安定发展,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2、改革体制 改职权主义为主的调解模式为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调解模式,赋予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更大的自主权,减少法官对调解的干预,变职权主义为主为当事人主义为主,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3、设立庭前调解 对那些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当事人能自愿接受调解的简易民事案件和小数额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法院可在立案庭内部设调解组,根据立案特点,当事人在递交诉状交纳诉讼费时,对需要调解的案件,负责排期、送达的法官即通知当事人到调解组,由调解法官负责向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同时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接触,了解情况,进行调解。 4、改现行动态调解程序为静态调解程序 按现行调解制度,无论是法院开庭前,还是庭审期间,只要当事人接受,都可以进行调解。这种做法,必然导致法官只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而不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会使许多案件在事实不清、当事人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草率地以调解方式结案,难以保证调解协议的公正、合法性。 5、充分运用一切有利因素 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中,根据案件的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他的亲朋以及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个人。这种方法本身是党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6、增设惩处恶意调解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调解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集体、中国的利益,而且严重危害着中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增设对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能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据可依。 7、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全面纳入审判监督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因此,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法条中,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应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相并列。 社会变迁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己经表明,法院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在当前社会主义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除了应继续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以外,对调解制度也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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