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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自然灾害的补偿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所以,国家不会进行任何赔偿。当然,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人生活困难或者需要救助的,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但不会是赔偿。因为,在法律上,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基础。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地震、海啸、低温霜冻、冰雹、雪灾、病虫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不包括人为因素引发的灾害。救灾款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灾民。搞好灾害救助,解决灾民灾后生活困难,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扶持”的灾害救助方针。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对灾情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应实测实报;救灾资金和物资分级负担;救灾款物按照救助标准,按实发放,并实行民主监督。灾民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灾害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灾害救助对象是指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转移的灾民和灾后造成吃粮、住房、衣被等生活困难,在短期内不经救助,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重灾民。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求助条例》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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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