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搭建二层楼属于违建吗 |
释义 | 搭建二层楼属于违建,违章建筑包括未备案建筑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侵害占有权,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违章建筑被毁损后,一般不允许重建。 法律分析 一、搭建二层楼属于违建吗 (一)只要是没有备案的建筑都是违建的 (二)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侵犯采光权,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但是,加建的二层房屋并非经过规划审批而建设,属于违法建筑 (三)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所谓适度,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对采光权的保护一般采用最低标准。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保证屋里一天中多数时间都能够见到阳光。 二、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三、违章侵害占有的行为 (一)是毁损占有物;二是侵占占有物;三是妨害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19]。而占有人对占有的保护拥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妨止请求权。对违章建筑的侵害也不外这三种形式,因此,我们应当分别讨论这三种情况下侵权人的责任形式及其赔偿。 (二)财产占有人占有的财产被侵害,无论是被侵占,还是被毁损,侵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使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得以恢复。在违章建筑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可以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侵权人返还原物。但是在违章建筑被他人毁损的情况下,却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对造成的原告的全部直接损失,即建材、施工等费用也应予以赔偿,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因为,违章建筑本身的违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者没收,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它的存在。在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如果法院支持重建违章建筑的请求,则显得荒唐了。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搭建二层楼属于违建。无论是未备案的建筑还是未经规划审批而建设的加建二层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改变规划和使用性质、超过有效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对于违章建筑的侵害行为,占有人享有保护权利,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要求损害赔偿。然而,由于违章建筑本身的违法性质,重建违章建筑的请求往往是不被支持的。因此,在处理违章建筑的侵权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形式和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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