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司法解释如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造成被害人 轻微伤 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 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 投标 、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一条 [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 2017〕12号 六、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强迫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