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和无主物的差异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遗失物和无主物的概念及其区别,并列举了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同时,对于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否可行的问题,文章指出善意取得是可行的,但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且受让人善意是指其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法律分析 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其所有者是明确的;而无主物则是指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物,其归属并不明确。 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哪些方法 有下列方法: 1.生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2.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3.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4.善意取得。 二、对于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否可行? 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 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拓展延伸 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所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动产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结语 遗失物和无主物的区别在于所有者是否明确,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和善意取得。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但需要满足受让人主观上善意且相信财产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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