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与确认股权的主要原则和标准有哪些方面 |
释义 | 由于股权确权纠纷主要为公司内部纠纷,就该纠纷本身而言,一般并不涉及到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故对股权的审查和判断应当遵循意思主义的法理,即以当事人内在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约行为作为确认股权的主要依据,而对于是否进行了外观上的股东名册记载或工商登记并不应作为认定的关键。具体而言,确认股权应至少同时符合下列几项主要原则和标准: 1.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投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缺乏直接判断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过程中则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公司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具有双重属性,对外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是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股东获取股权的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的实质性要件,不投入财产,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资格。实际出资原则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认定意义尤为重大。另外,股东所投入的资金性质必须为投资性质,而非借贷资金,即应当承担相应的盈亏风险。能够证明实际出资的证据主要有:出资证明书、公司内部出具的财务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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