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抵押物为两个贷款提供反担保,如果反担保的债权没有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是可以的,但是抵押人必须及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如果反担保的债权超过抵押物的价值的,则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