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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是否为贷款的紧急联系人?
释义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只是帮助联系借款人。联系人信息由借款人填写,银行不审核,对联系人没有约束力。联系人不是贷款担保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干扰可报警处理。
    法律分析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何况贷款紧急联系人并不是贷款担保人,对贷款这件事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被干扰了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拓展延伸
    贷款申请中担保人的联系信息要求
    在贷款申请中,担保人的联系信息是必要的。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其联系信息起到了紧急联系人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贷款机构需要与担保人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因此,贷款申请中要求提供担保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和电子邮件等。这些联系信息将被妥善保存,并在必要时使用。贷款机构将确保担保人的联系信息保密,并仅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提供准确的担保人联系信息有助于保障贷款过程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与担保人沟通。
    结语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其主要义务是帮助联系借款人。联系人信息由借款人填写,银行不审核,故义务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约束力。何况联系人并非贷款担保人,没有法律责任。如受干扰可报警处理。在贷款申请中,担保人的联系信息是必要的,起到紧急联系人的作用。贷款机构将保密并仅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提供准确的担保人联系信息有助于顺利进行贷款过程,并确保及时沟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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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