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只有当月开出的还未认证的发票草可以作废,作废了之后,原来的发票就相当于没开,可以重新在开具正确的发票 如果是跨越的发票或者已经认证的发票,就不能作废了,只能红字发票冲回。2、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