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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坠楼受伤学校该如何赔偿
释义
    要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除了对未成年人要尽到教育的义务外,还要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学校已教育过学生,让其下课注意安全,但学校还要保证学校的设施符合标准,从而保证学生的安全,学生从楼梯栏杆摔下,栏杆的质量是关键问题,国家对栏杆的高度有明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
    1.05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中小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如果学校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坠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学生伤害意外,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做法并无不当的,不能律职责: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导致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导致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看护人由于犯错,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学生伤害意外,应当依法承受相应的职责:(一)学生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违背社会公共做法准则、学校的规章规则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纪和认知本领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做法的;(二)学生做法具有危险性,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看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做法、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看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看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看护人有其他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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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