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委办案安全制度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各项要求,把安全文明办案放在首位,要求每个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办案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切实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到查办案件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确保查办案件工作有力、有序、安全推进,并采取了一下具体措施。 一是严格规范办案程序。规范办案程序是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基础。对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文件,市纪委统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办案行为。要求无论是线索收集、初核、立案、调查取证,还是移送审理、移送司法、处分执行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办事,做到内容与程序并重。 二是严格落实查办案件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了安全文明办案责任制,把办案安全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案件主办人是案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严格遵守办案安全规定造成的办案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领导直至纪委书记的责任。并按自治区纪委规定的标准要求建立谈话室,将谈话尽量安排在谈话室;对不便于使用谈话室的谈话对象,也必须安排在建筑物一层进行。近年我市虽然未发生大的办案安全事故,但要求办案人员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1.15办案事故”为教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的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是严格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案件查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和“案件查办监督卡”制度,要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主观上有过失、过错而发生错案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认真做好线索的跟踪督办和统计分析,积极探索对办案工作全程监督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四是严格规范办案措施的使用。“两规”措施是当前查办案件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使用时严格执行自治区纪委明确规定的,没有武警陪护不得使用“两规”的要求。并杜绝了以“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方式规避审批。树立“物证为主”的观念,从“由供到证”向 “由证到供”转变,减少对口供的依赖,要求学会不使用“两规”突破大要案件的方法。查询银行账户、调取通话记录、申请法院冻结账户等办案措施,也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绝不能滥用或用于查办案件以外的用途。并加强对违纪款物的收缴和管理,坚决杜绝以收代查、不履行收缴程序和下达罚没款指标的错误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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