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纳税人知道营业收入算增值税的方法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税法允许抵扣的当期通过认证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不含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不含税金额*税率。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