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加涉外活动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参加涉外活动应注意以下保密要求: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反映情况;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能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这是我国处理与世界各国关系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各类涉外人员无论是出访还是国内接待,都要坚持这个原则,既不奴颜婢膝,也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研究生参加涉外活动: 1、研究生以个人名义参加涉外活动,包括由外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由中方组织的国际学术交流、研讨、外媒采访等涉外活动,要严格执行提前申报制度。未经报批,研究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涉外活动。 2、研究生拟参加涉外活动时,需提前一周提出个人申请,经组织员、学工委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3、研究生参加涉外活动必须严守国家秘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校(院)及研究生院有关政治、意识形态、外事方面的要求和纪律等规定。 4、研究生参加涉外活动必须按规定执行,接受监督,对未按规定执行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