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票抵扣后被通知开票方已走逃票已失控,受票方怎么办? |
释义 | 对于一家已解散的公司来说,即使收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增值税的通知,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咨询律师并向税务部门寻求官方意见。此外,对于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受票方应按规定作进项转出,否则可能会带来更多麻烦。如果公司合法取得的发票,再次纳税只是暂时的,并且对于停业解散的公司如何继续申报抵扣,需要咨询税务部门以获取官方意见。 法律分析 文/韦云律师·上海 [事件简介] 甲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额为16.8万,依法办理了认证抵扣。2016年12月,环保部门通知甲公司停业,2017年1月税务部门通知,乙公司已被税务机关列为走逃企业,该公司开出的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要求甲公司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6.8万元作进项转出。早已无心无力继续经营的甲公司股东会趁机决议解散公司,于2017年1月底遣散员工。但甲公司负责人王某认为公司合法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合法认证抵扣,走逃失控应当是税务部门去向乙公司追缴无,甲公司无义务作进项转出,且公司已决议解散不再经营,故未作进项转出。2017年3月,甲公司归还数笔债务后资产已所剩无几时,收到税务部门限期缴纳增值税16.8万元的通知。王某发现公司剩余资产已不足以清偿税款,欲置之不理。王某的朋友听说此事后,告诫王某不可妄为。王某遂咨询律师。 [律师解读] 1、什么是“走逃企业”?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什么是“失控发票”?此前在官方就有“失控发票”这一称谓,但却无准确的官方定义,导致各地税务机关认定“失控发票”的标准不尽相同。而税务部门通知上所称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属于对“失控发票”更正式的称谓,但对什么发票下应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不同情形的标准仍是不同。对于甲公司的那张发票,应当是76号文规定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3、受票方怎么办?76号文规定,“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王某认为甲公司无义务作进项转出是错误的,他对税务部门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欲置之不理,只能是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 4、再次纳税,真的冤死?如果是“三流合一”合法取得的发票,再次纳税只是暂时的。76号文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公司都停业解散了,怎么继续申报抵扣?这确实是个问题,出现个漏洞了……申请破产都来不及了,还是带上材料到税务部门听取官方意见吧!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甲公司在遇到税务部门的要求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6.8万元作进项转出时,负责人王某认为公司已解散且发票合法认证抵扣,不需要作进项转出。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已申报抵扣的发票应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王某若置之不理,将会带来更多麻烦。此外,如果发票是合法取得的,再次纳税只是暂时的。对于公司已经停业解散的情况,建议咨询税务部门以获得官方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五条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六条 【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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